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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和交納比例有關規定
作者: 時間:2017-06-30 00:00:00 訪問次數:人
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和交納比例有關規定根據中組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和《關于對黨費收繳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問答》規定要求,黨費交納基數和交納比例規定如下:
1.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于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干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對于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比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物業補貼、交通補貼、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職業年金、失業保險)、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活的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對于只有特殊崗位發放的津貼補貼、加班補貼以及表彰獎勵完成某項工程項目有功人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等,不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扣除部分:根據市委組織部規定,可將養老保險、職業年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個人所得稅從黨費繳納基數中扣除。
2.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3.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參照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交納黨費。
4.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對于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干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組織關系轉到農村、社區的離退休黨員,接轉組織關系時,需同時出具個人收入證明,嚴格按照本條規定交納黨費。
5. 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畢業后尚未就業的學生黨員交納黨費,可參照在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標準執行。
6.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交納黨費的標準,已在流入地就業的,參照《黨費收繳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對未就業的流動黨員,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標準交納黨費。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而未能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的流動黨員,可仍向流入地黨組織補交黨費。
7.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員本人申請,支部大會通過,基層黨(工)委審批同意后,可以免交或少交黨費,基層黨(工)委要做好有關材料備案。
8.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9.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從1996年開始執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從1996年開始從工資中扣繳養老保險,從2002年開始扣繳醫療保險,職業年金從2014年10月扣繳(各單位根據實際扣繳年度核算)。企業職工扣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比較早。經請示省委組織部,從2008年4月份開始可以根據個人扣繳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職業年金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情況,扣除后核算黨費基數。當時如沒有扣繳,這次核算時可以扣繳,與當時黨員交納黨費情況進行核對,少交的按照規定進行補交,多交的不再退還。